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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币中的"伪钞"

作者:紫轩藏品网日期:2009-05-12人气:1497 评论: 条发表评论

纸币中的伪钞是指假的钞票或纸币。

[制作]

最原始的方法是用扫描器扫描,再用打印机印出来,或用彩色影印机影印。由于大部份打印机和影印机都不支持双面列印,所以伪钞通常是用两张纸印两边,然后用胶水粘合。有些伪钞配上金属线和假水印,增加像真度。

[伪钞的分辩]

真钞通常有以下特点,而伪钞却通常没有

用凹版印刷,故有凹凸感

有防伪线(旧式的是一条,新式钞票用开窗式防伪线)

在紫外光下显示出萤光图案

有层次感的水印

每张钞票上的编号是独一无二(通常很多伪钞是用同一张真钞印出来的)

纸质不反光

用光学油墨印刷,所以在不同角度会显示不同颜色的图案(旧的没有)

然而,随着印刷技术提升,伪钞亦可出现上述防伪特征。

2007年3月,香港发现大量面值1000港元的超高质伪钞,不但能通过一般紫外光检查,其金属线和水印亦极像真钞,部分银行亦误以将伪钞当成真,消息公布后,香港多间食肆拒收伪钞所冒充的年份钞元,银行亦要回收该批纸币。

[伪钞的问题和影响]

大量伪钞流通可能导致经济问题,如恶性通货膨胀。

在交易中收到伪钞者会损失伪钞所标面值的金钱。

法例

世界上所有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均禁止任何人制造和使用伪钞。在香港,《刑事罪行条例》列明最高刑罚是入狱14年。在中国大陆,制造伪钞最高可判死刑。

中国的宋朝开始发行正式纸币,伪钞也开始涌现,宋高宗绍兴32年制定《伪造会子法》,涉案犯人处斩,举报者有赏。《中华民国刑法》第2编分则第12章伪造货币罪第195条伪造变造通货、币券罪规定:意图供行使之用,而伪造、变造通用之货币、纸币、银行券者,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得并科罚金,其未遂犯罚之。 中华民国《妨害国币惩治条例》第3条“伪造与变造币券罪”规定:意图供行使之用,而伪造、变造币券者,处无期徒刑或5年以上有期徒刑,得并科罚金(未遂犯罚之)。因而扰乱金融,情节重大者,处死刑,但2007年1月10日起改成处死刑或无期徒刑。

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罪名之伪造货币

■ 一、概念及其构成

伪造货币罪,是指仿照人民币或者外币的面额、图案、色彩、质地、式样、规格等,使用各种方法,非法制造假货币,冒充真货币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货币管理制度。国家的货币管理制度是国家财政金融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具体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本国货币管理制度,二是外币管理制度。所谓本国货币的管理制度也就是指人民币的管理制度。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法》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货币是人民币,具有强制流通力,以人民币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公共的和私人的债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收。国家对货币印制和发行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的原则,货币发行权属于国务院,中国人民银行是人民币的唯一印制和发行机构,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无权印制和发行人民币。中国人民银行通过日常的现金收付和货币发行工作,来组织货币的投放与回笼,控制货币的供应量,调节货币的流通规模,使货币流通与商品流通相适应,保持货币的基本稳定。任何伪造人民币的行为都会侵犯上述货币管理制度。所谓外币管理制度,是外汇管理制度的重要内容之一。外汇管理制度,是指国家对外汇的收、支、存、兑等行为进行监督与控制的制度。根据1997年1月14日修正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有关法规的规定,国家对外汇实行集中管理、统一经营的方针,禁止外汇自由流通,并不得以外币计价结算。同时,公民和单位,可以持有外币,并可以到指定的银行根据当日外汇牌价兑换成人民币。在特定地区或部门,还可以用外币直接购买商品或支付服务费用。因此外币在一定意义上同人民币具有相同的性质,伪造外币同样侵害我国的货币管理制度,危害了交易的安全。伪造货币的行为,严重扰乱了国家的金融秩序,损害国家货币的信誉,严重危害国计民生,应为法律所不许。

本罪的对象是货币。所谓货币,也称通货,是指在一国或地区具有强制流通力的、代表一定价值的、用作支付手段的特定物。货币包括本国货币和外币。我国的货币为人民币,这里的“人民币”应作广义的理解,即它不仅包括中国人民银行发行的纸币和硬币,也包括国务院授权中国银行发行的外汇兑换券。有人认为,外汇兑换券是限定在临时入境的港、澳、台、各国华侨及外宾五种人使用而且限于在指定范围内流通的有价证券,它是中国银行发行的,与中国人民银行发行的人民币性质是不一样的。我们认为,外汇兑换券虽然在发行时并未明确属于国家货币还是有价证券,但其实际上是作为含有外汇价值的人民币代用券使用的,它与人民币的基本职能并无实质差异,中国银行发行也是基于国务院的授权,这与中国人民银行根据授权发行人民币道理是一样的,因此应把外汇兑换券视为广义上的人民币看待,这也是我国理论上的通行看法,实践中也是予以承认的。所谓外币,即外国货而,指境外正在流通的货币,包括外国钞票和外国铸币。需要注意的是,“外币”与”外汇”的含义是不同的,”外汇”除包括“外币”外,还包括以外币表示的可以用作国际清偿的支付手段和资产,如外币有价证券(外国政府债券、公司债券、股票等)、外币支付凭证(如外国票据、银行存款凭证、邮政储蓄凭证等)、特别提款权、欧洲货币单位和其他外汇资金。可见 “外汇”的外延遮大于“外币”,伪造“外币”以外的其他外汇并不构成本罪。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上表现为违反国家货币管理法规,伪造货币的行为。所谓伪造货币,是指没有货币制造权的人,仿照人民币或者外币的面额、图案、色彩、质地、式样、规格等,使用多种方法,非法制造假货币,冒充真货币的行为。对于伪造的货币应当注意必须是仿照真人民币或外币制造的,与真币相似的假币。如果不是仿照真人民币或外币制作的,而是构成诈骗罪,不是构成本罪即伪造货币罪。伪造的货币,主要应在于它与真币的相似性,而不在于其相同性,即不要求与真币完全相同,一模一样。尽管科学技术已非常发达,致使伪造假币的手段越来越高明,伪造的效果极为逼真、难以辨认,但行为人毕竟是以假币冒充真币,因而有的自然不可能达到与真币完全一致的程度。其相似性则只要求足以蒙蔽、欺骗他人,达到以假币乱真、可使人信以为真即可。伪造货币,其行为的结果是假币。假币根据制造方法的不同,具体可分为以下几种不同的类型:一是机制胶印、凹印假币;二是石板、蜡板、木板印假币,三是誊印假币;四是复印假币;五是照相假币;六是描绘假币;七是板印假币;八是复印、制板技术合成假币;九是仿照硬币铸造的假币;等等。

本罪系行为犯,行为人只要出于故意实施了伪造货币的行为,就可构成本罪。其不要求情节严重或者造成实际的危害后果为构成犯罪的必要前提。至于未遂的标准,则应视其伪造的行为是否实施完毕而定。如果行为人仿照某种货币进行伪造,实施了所有制造工序的行为,即构成既遂,反之则为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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