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2-20: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82—1992)(J)
作者:紫轩藏品日期:2013-09-14人气:2373 评论: 条发表评论
基本参数 | |||
志号 | 1992-20 | 类别 | 编年邮票 |
每套枚数 | 1 枚 | 印刷方式 | 影写版 |
每套面值 | 0.20元 | 发行日期 | 1992-12-4 |
序号 | 名称 | 面值 | 发行量 |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 0.20元 | 6336.1 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中国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制定和颁布的国家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1954年9月,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了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1975年1月,第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了第二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1978年3月,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了第三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第四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这部宪法除序言外,共四章一百三十八条。它確定了把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作为总的指导思想和全国人民都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反映了全国各族人民的共同意志和根本利益,体现了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的相结合。这部宪法继承和发展1954年第一部宪法的基本原则,充分总结了中国三十多年来的历史经验,也注意吸取了国际的有益经验,它的规定既面对现实,又考虑到发展前景,是一部能够确保人民当家做主,发展社会生产力,建设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宪法。
1982年—1992年的十年间,按照宪法“今后国家的根本任务是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逐步实现工业、农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现代化,把我国建设成为高度文明、高度民主的社会主义国家”的规定,中国进行了经济体制改革,大大解放和发展了生产力,使国民经济和国家综合国力得到最快增长,人民生活得到明显的改善;按照宪法“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规定,中国进一步加强和完善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切实保障了人民管理国家事务的政治权利;按照宪法规定,在大力发展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的同时,“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使教育、科学、文化、体育、卫生等事业得到了迅速发展;按照宪法“和平统一、一国两制”的规定,顺利完成香港、澳门政权的交接,努力促进祖国统一大业。十年来的实践证明,这部宪法反映了全国各民族人民的共同意志和根本利益。
1992年12月4日,为了纪念现行宪法颁布10周年,大力增强广大干部和人民群众的宪法意识,发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82—1992)》纪念邮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