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张奥运邮票炒作引发的官司.....
日期:2020-10-13人气:929 评论:0 条发表评论
中国邮政发售的奥运纪念邮票,一直吸引着集邮爱好者的目光。
2008 年,北京奥运会的纪念邮票更是受人追捧,今时今日的价格,让收藏者喜出望外。然而,江苏的一位炒“邮”者,借了16万元购入北京奥运邮票,并将邮票押在对方手中。但等到邮票暴涨准备还款时,对方已经变卖了邮票。那么变卖邮票的损失,该由谁承担呢?
2016 年9月18日,随着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落定,这一问题有了答案。
被质押的北京奥运邮票
赵梅在江苏徐州的邮市上是一位资深炒手。
自2005年国家邮政总局发行北京奥运黄版,即《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会徽和吉祥物》纪念邮票后,她分批次大量吃进,以图日后获利。
2008年4月,随着北京奥运进入倒计时,她更想着放手一搏。苦于手头上没有富余的资金而一筹莫展。
朋友王群知晓后,主动找到她:“我有点闲钱,只要按每万元支付250元的月息,就借给你。”
赵梅心想,1896年希腊发行第一套奥运纪念邮票以来,奥运主题一向是全球邮市追捧的热点,中国首次主办奥运,具有划时代的历史意义,其邮品升值空间必然巨大,相比之下,区区的借款利息又何足挂齿呢?她欣然应允。
但是,当赵梅去王群家里取16万元借款时,王群却突然提出,借钱没问题,要有点硬货做保证。见赵梅面露难色,打算退缩的样子,王群似乎早有准备,他提议:“我帮你买下16万元左右的黄版,而你将邮票直接押给我,并按时付给我4000元的月息。等你凑齐了本金后,再将邮票赎回,不就两全其美了吗?”赵梅虽然觉得王群的要求十分苛刻,但她又舍不得放弃投资获利的机会。
2008年4月15日,王群按照赵梅的要求,从邮市上以15.79万元现金购进了4100版奥运黄版邮票。当晚,在王群家当面验货后,两人签了书面协议:“赵梅欠王群人民币壹拾陆万元整,月息肆仟元,每两月付一次息,王群欠赵梅奥运黄版肆仟壹佰版。”另外,赵梅还交给王群缩普大全套一册,内有中国缩量普资迷宫芯片大全册(2002——2006)、试机卡一版(原版鲜花地图)各一套,作为补充质押。
赎还奥运邮票遭拒
正如赵梅所料,自打开幕式后,徐州的邮市再度喧嚣起来,奥运邮品迎来了一大波强势行情,其中,仅8元面值的会徽小版就暴涨了10多倍。
望着滚滚而来的巨额利润,赵梅并不着急出手,她估摸着会有更大的升值空间。因此,她宁愿每两月抛出一些其他邮票藏品,按时支付给王群利息。
然而,市场行情瞬息万变。过了一段时间后,奥运邮品市价出现回调,且幅度一天比一天加大。对于邮市行情的起落,赵梅早已见惯不惊,岂料不久,押在王群那里的邮票直逼买进价。紧接着,赵梅以周转暂时困难为由,要求宽缓2个月期限付息。
但到期后,王群见赵梅依然没有付息,就紧追不舍。迫于无奈,赵梅与王群补签了一份《平仓协议》,这份协议由王群起草,双方在落款处签字按上了手印。事后,赵梅回忆说,当时没有写上落款时间。2014年下半年,赵梅眼见北京奥运黄版邮票市价不断反弹,她卖出了自己持有的部分黄版,凑足了16万元本金和拖欠的利息,到王群家里要求返还4100版奥运黄版。
王群双眼紧盯着赵梅好一会儿,反问道:“说好邮票抵掉利息的呢,早就处理了呀。我正要找你要回16万元本金及2013年以后的利息呢。”接着,王群甩出了那份有赵梅签字按印的《平仓协议》,赵梅定睛一看,傻了眼。原来,这份《平仓协议》上的内容为:由于赵梅未按约支付利息,邮票降价,双方协商一致,由王群处置质押邮品,自2009年6月底起自动平仓,用于偿还到期利息(至2012年12月卖完)。落款时间为2009年4月27日。
“这份协议明明是2013年5月签的,怎么就变成了2009年的日期,你分明做了手脚。”赵梅激烈地与王群争吵起来。“白纸黑字,你说赖就赖呀。请你出去。我们法庭上见分晓!”王群把赵梅推出了家门。
法庭上的较量
2015年6月,赵梅将王群告到了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她要求王群返还奥运黄版邮票4100版,或按市价赔偿损失59万多元;返还缩普大全套一册,或赔偿损失3万元。
一审开庭时,赵梅、王群对于借款16万元,由王群帮其购买奥运黄版邮票4100版并质押于王群处,双方约定月利率2.5%,每月利息4000元,每两个月支付一次利息;赵梅另将缩普大全套一册和原版鲜花地图试机卡一版作为质押物等事实均无异议。
但对于签订《平仓协议》的时间,赵梅坚称是2013年5月,并称已经支付了22个月的利息。而王群则非常肯定地说,是在2009年4月27日签的。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为,赵梅向王群借款购买邮票,双方形成的是借款合同关系。根据法律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王群并未将款项交付给赵梅,故,双方之间的借 款合同关系并未生效。赵梅向王群购买邮票,双方之间又形成了买卖合同关系。本案中,王群没有将赵梅所要购买邮票的所有权转移给赵梅,赵梅也未依约履行支付价款的义务。双方均未履行各自的义务,借款关系、买卖关系均未生效。
2016年6月中旬,云龙区人民法院驳回了赵梅的诉讼请求。赵梅、王群均不服一审判决,于2016年6月25日向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二审审理期间,王群自认处置4100版黄版得款22万余元。赵梅向法庭提交申请,对《平仓协议》形成的具体时间进行司法鉴定,并要求启动测谎程序。法院认为,赵梅未能提供鉴定的比对检材,故不能启动鉴定程序。而测谎结论并非法定证据,对其启动测谎程序的请求亦不予准许。
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
首先,双方借贷关系是否成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动产物权转让时,双方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结合本案,赵梅借王群16万元,由王群帮其购买奥运黄版邮票4100版并质押于王群处,王群依约购买了涉案邮票,据双方约定涉案邮票的交付实质系观念交付,赵梅因此取得对涉案邮票的间接占有以代替实际交付,本案借贷应当自王群提供借款并购买邮票时生效。
其次,涉案质权是否设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一十二条规定:“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质权的设立非限于动产的现实交付,本案中借款协议的标的物(奥运黄版邮票4100版)尚未交付的同时,当事人又达成了质押协议,实现了质物邮票占有改定方式的交付,并以该交付设立了质权。
同时,赵梅为保证《协议》的履行,向王群另行交付了质押物(缩普大全套一册和地图试机卡一版),设立了质权。同时约定,由王群处理赵梅事务,赵梅支付月息4000元,双方同时形成委托合同关系。综上,本案《协议》关于借款、质押、委托条款均已成立并生效。
第三,《平仓协议》的效力?王群主张《平仓协议》于2009年4月27日达成,而赵梅提出该协议的时间系2013年5月,但赵梅对其主张未能提供相关依据。该《平仓协议》形成于2008年4月15日的《协议》之后,故对上诉人赵梅的该项主张不予支持,法院认可《平仓协议》形成于2009年4月27日。
第四,相关协议如何履行?一是关于借款的偿还问题,赵梅主张已向王群支付22个月的利息,但未能提供相关依据,王群亦不予认可,故赵梅应当返还借款本金16万元,并依约支付2008年4月15日至2009年6月30日的利息。
此外,王群确认处置涉案4100版黄版所得价款为222974元,应依法交付予赵梅。因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故应将王群所得价款222974元与赵梅应偿还的16万元本金及应付的利息5.8万元(自2008年4月15日起至2009年6月30日止,月息4000元)相抵,而后王群应将剩余的4974元返还赵梅。最后是关于质押物的处理。双方互负债务抵消后,王群应将赵梅提供的质押物,即缩普大全套一册和地图试机卡一版予以返还。
2016年9月18日,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王群将中国缩量普资明信片大全册(2002-2006)一册、原版地图试机卡一版返还给上诉人赵梅,并返还上诉人赵梅4974元本金及利息,利息自2009年7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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